规划问道

乡镇土地管理“有责无权”怎么解

乡镇土地管理“有责无权”怎么解

一方面无权执法,另一方面却责任有加,长期以来,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面临有责无权的情况,严重制约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本轮机构改革中,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但在具体的土地管理实践中,如何切实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情有人办、基层权力给基层,依然考验着各地政府的智慧。
笔者认为,破解乡镇土地管理“有责无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其一,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这一点在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已得到明确。过去,各地实行重直管理和派驻体制的基层国土资源所,并不属于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因此,若继续在乡镇设立基层自然资源所,似乎不符合此次改革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已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如河北省印发意见规定“县级工作部门设在乡镇和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为此,河北提出在乡镇整合村镇规划、环境保护等职责,组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原国土资源所将退出历史舞台。
其二,让乡镇拥有宅基地审批权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新《土地管理法》已将农民住宅用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审批权下放后如何具体履行宅基地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设施农业用地,原来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签订用地协议、督促土地复垦等,备案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新的规定,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三,由乡镇统一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等综合执法工作。长期以来,乡镇土地管理工作存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能不强的现实。此次机构改革明确要求,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在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另外,《城乡规划法》也进一步赋予了乡镇政府强制拆除权。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也赋予了乡镇政府更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任务;在用地方面,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镇政府主要履行审核和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职责。当然,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在协助配合自然资源调查、确权以及在规划管理、土地征收、生态修复、信访调处等方面,也要承担相应职责。
权责对等,更有利于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但权力下放,并非是开闸放水,而是要把握尺度。如此多的土地管理权力同时下放到乡镇,打通了部分“瓶颈”,但如果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可能也会达不到应有效果。因此,需进一步厘情具体职责和任务,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将权力“接住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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