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维系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重大任务,是彰显文化自信、维护文化安全的有力抓手,更是塑造城乡特色风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2012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建立30周年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了全国名城大检查,对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名城历史文化遗存遭到严重破坏的聊城、大理等予以通报批评。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再次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对聊城、大同、洛阳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的城市予以通报批评。


通过检查的手段进行督促、不断总结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就,方能进一步提升保护理念、方法、路径,共同探寻可持续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之路。有“越山长青水长白,越人常家山水国”美誉的绍兴是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近期在古城保护工作中发生了一系列大动作,且看来自绍兴晚报等媒体的详情报道。


绍兴古城正在变矮。去年1月1日,《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古城9.0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动作频频:绍兴大厦、震元堂大楼等高层建筑被拆除,胜利西路原市机关大院内两栋12层的高楼均降至5层,王朝大酒店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未来还将有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这一系列绍兴古城保护史上的大动作因何发生?古街老房密集,高层建筑又如何拆除?记者进行了走访。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曾经的王朝大酒店
削楼”进行时

绍兴大厦和汽运集团办公楼拆除,建古城入口

国庆节前夕,记者来到越城区解放北路和环城北路交叉口,只见现场被挡板围了个严严实实。但站在附近的城北桥上,挡板内一派热火朝天的施工场景尽收眼底。抬头望去,空中一长排粗壮的钢架已搭建完成。“这些就是古城墙和城楼的‘骨架’,约8米高,建成后将成为首个古城入口,预计2021年底完工。”现场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绍兴入口古城效果图

老城区的人都很清楚,“古城入口”所在地,左边是原汽运集团办公楼与交运宾馆,高6层,约18米高,于2018年底至2019年初拆除;右边是开建于1984年的绍兴大厦,共12层,约42米高,建筑面积10640平方米,于2018年6月拆除。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曾经的绍兴大厦

它不仅仅是当年古城‘第一高楼’,也是古城商贸服务业近40年发展史的见证。”说起绍兴大厦,曾参与大厦建设的越城区政协委员金雨亭充满回忆和不舍。他回忆,1987年,绍兴大厦正式对外营业,它集购物、住宿、餐饮于一体,算得上绍兴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商贸综合体”。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负责人说,绍兴大厦的拆除为古城入口迎来了整体提升改造的契机。据了解,古城入口除城墙和城楼外,还包含古城文化展示区、古城休闲商业区等。

多栋高层拆除也有的降层改造

资料显示,古城9.09平方公里内,现有高层建筑拆除始于位于偏门的华夏大厦。2017年9月,华夏大厦拆除后建成休闲公园,周边景色优美,视野开阔。如今,从山阴路和鉴湖前街等进入古城,府山一览无遗。

2019年4月,12层高的震元堂大楼拆除。其不仅是给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让路,缓解城区交通压力,还将改建震元堂,展现百年老店的历史风貌,使之与古城环境更好融合。

今年4月,海港大酒店开拆,如今这栋小高层建筑已被夷为平地,其旁边的塔山展露芳容。

今年8月,近百米高的王朝大酒店列入征收拆迁范围,预计年底启动拆除。王朝大酒店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拆除后,这里将成为书圣故里南入口。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胜利西路原市机关大院内两栋大楼从12层降至5层

除了直接拆除,还有高层建筑降层。胜利西路原市机关大院内有两栋高层建筑,高12层,目前已被削减到5层。削层后的两栋楼将连成片,以“中国气象博物馆”身份亮相。旁边的原市政府会议楼改造成“绍兴名人馆”,原市信访楼改造成“绍兴清廉馆”。“削减这两栋高层,一方面可以配合打造绍兴老城区美丽的天际线,让府山露出来,另一方面有利于绍兴打造‘博物馆之城’。”有关人士说。

“削楼”已写入地方法规

古城区域内的高层建筑,均建于2001年前。此后,《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正式颁行,其明确要求:禁止在古城范围内再新建高层建筑。“规划”为保护绍兴这座千年古城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自此,古城范围内没有出现新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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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简介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绍兴市文物管理局


绍兴历史悠久,积淀了灿烂的文化,至今仍保存着春秋、战国、汉、晋、五代、唐、宋、元、明、清,直到现代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1处,其中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绍兴素有“文化之邦”的美称,人才辈出,群贤璀璨;古城选址别具匠心,格局独特;建筑隽美,传统风貌独特,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经多次编制,本次规划1999年3月编制完成,并于2001年12月经省政府批复实施。   


一、规划构思     

1、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既要保护古城的格局与传统风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自然文化遗产,也要保护继承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     

2、在宏观和微观上采取多种规划手法,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和风貌特色,实现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如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人口的疏解,对过去建设性破坏逐步进行整治等。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如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分级和保护要求,对建筑分六类进行保护与整治等。    

3、针对绍兴的历史文化遗存点多、规模不大,历史街区又比较分散的特点,规划构筑系统,增强整体性,努力形成一个风貌格局基本一致,能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积淀,反映古城特色的综合形象。

一是以“线”串“点”,以“线”串“面”,通过保护城市水系,把古城内近三分之二的文保单位和七片历史街区串连起来,形成一个能反映、代表绍兴古城历史文化特色的总体形象;

二是以路串点,以绿串景;

三是组织古代和近代两条历史文脉。     

4、提出切实有效的保护规划措施,使《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得以实施。   


二、空间布局     

从绍兴古城的实际情况出发,绍兴名城保护采取“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相结合。所谓“点”,就是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所谓“线”,就是保护“水是有城,城中有水,水巷纵横”的“三纵、二环、六线、八池”独特的城市河湖水系和“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别具一格的水乡风貌带。所谓“面”,就是保护越子城、八字桥、鲁迅路、西小河、蕺山、新河弄和石门槛等七片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与此同时,抢救和保护濒临破坏的以“三山二塔”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格局和以黑、白、灰为特点的古城色彩基调,保护六条视线走廊,控制古城建筑高度。把“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和风貌保护结合起来,充分反映和展示古城的历史文化风采。   


三、创新与特色     

1、规划成果完整性。有规划文本、图则、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实施效果。     

2、保护理论体系的完善性。从保护有形的实体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到保护无形的优秀文化传统,从保护文化遗产到保护自然遗产,从回顾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到指导今后工作理论,从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论证。     

3、基础资料翔实,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规划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非常切合绍兴名城保护实际情况。规划明确了古城的保护期限、原则、目标、范围、内容,对不同的保护对象划定不同的保护范围,实行分级保护,将保护区内的建筑分为保护、改善、重建、保留、整饬、拆除六类保护与整治模式,对古城内的建筑、体量、形式、高度、色彩作了详细规定,对每个文保单位和文保点及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也作了具体规定。     

4、文字精炼,表达准确,图纸清晰,可看性强,图文并茂,为规划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次规划范围为336.5平方千米。以绍兴古城8.32平方千米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地区。规划古城内人口由15万人疏解到10万人,人均建设用地从55.5平方米上升到83平方米。

古城实行“点、线、面”保护与古城格局风貌保护相结合。     

“点”:保护61处文物保护单位和83处文物保护点。“线”:保护长32.2千米,桥梁84座,18条河道构成的河湖水系;保护一河一路、一河二路、有河无路的河道两侧各50米左右范围的水乡风貌带;保护六条视线走廊。“面”:保护五大片、二小片历史街区。

   
“古城空间形态和建筑高度”:保护以三山(府山74.2米、塔山30.2米、蕺山53.3米)二塔(应天塔69.78米、大善塔40.5米)为制高点,与一、二层传统民居组成的古城空间形态。古城范围内禁止再新建高层建筑,保护区处的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4-6层,檐口高度13.4米-19米,色调以黑、白、灰为主。  


五、实施效果     

依据《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投资7000万元组织实施了越子城历史街区内的仓桥直街(红旗路)宝珠桥至凤仪桥地段和蕺山历史街区内的蕺山直街两侧(书圣故里)地段的保护整治工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他相关项目逐步按规划要求展开。

201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古城内的建筑高度有了更明确的限制: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新建筑,其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9米,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24米。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

去年1月1日,《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正式实施,为绍兴古城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规定:对古城范围内现存不符合城市天际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逐步依法实施降层、改造或者拆除措施。“我们以这些政策法规为依据,对一些与古城风貌不相符的高层建筑,相继采取疏解措施。”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徐国峰说。

据统计,目前古城范围内,还有178栋高层建筑超过相关技术标准。“我们已经委托专门的设计公司,对这些高层建筑进行调研,并按照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措施,逐渐进行疏解。”徐国峰说。

逐渐复原古城的“形”

1982年,绍兴成为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史专家徐智麟认为,府山、塔山、蕺山三山鼎峙以及纵横交错的水系,对于有着2500多年历史的绍兴古城来讲,是区别于国内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标志,而这本该在绍兴旅游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三山”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文旅价值尚未开发到位。疏解古城内过高的现代建筑有助于古城重建通透的视线走廊,复原古城的“形”,这是绍兴古城的瑰宝。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周凤娟说,绍兴古城原本以“三山三塔”为至高点的空间格局,辅以传统台门民居,但近些年随着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传统空间格局遭到破坏。随着高层建筑疏解工作的推进,旨在让古城“显山露水”。

挖掘机爬上顶楼 从上往下拆

古城建筑密集,无疑为高楼拆除或降层增加了难度。那么,施工人员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带着疑问,记者了解了两栋大楼的拆除(或削层)过程。

震元堂大楼位于繁华的解放路商圈,每天人来人往,常规的炸药爆破法显然不合适。最终,工程队决定将挖掘机运送上楼来进行拆除(即工程机械方式)。负责该大楼拆除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工人用一台承载量为350吨的吊机将20吨重的挖掘机慢慢运送到楼顶,挖掘机下也垫了路基板来提高楼板的承重能力,然后挖掘机从最高层开始往下拆除大楼。

胜利西路原市机关大院办公楼,由于是削层,“削”的过程与震元堂大楼拆除大同小异。负责该项目的工程师张亮告诉记者,这项工程采用的是机械配合人工的方式,在削楼之前,墙体周边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在降层时,施工部位以下四层都要用木板围起来。

“防护措施做好后,工人利用承载量为400吨的吊机把小型挖掘机(17型挖掘机)慢慢吊到楼顶,再以静力切割(噪音低、粉尘少)的方式,拆掉屋顶,再切割墙体和柱子。在拆除过程中,吊机会将用滤网包裹的建筑废料慢慢运到地面上。据了解,两栋楼的削层,共花了20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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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绍兴古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绍兴古城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绍兴古城(以下简称古城)是指越王勾践建城以来各个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环城河外侧河沿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 古城保护的对象:
(一)古城格局和风貌,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布局和色彩,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二)越子城、八字桥、书圣故里(蕺山街)、鲁迅故里、阳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前观巷、团箕巷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环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国大运河(绍兴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东大池、庞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园林,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桥、古井、古塔,台门、牌坊、城门、城墙,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纪念性设施;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老字号;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文化遗产、宗教场所和古树名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古城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古城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古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依法编制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城保护利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二)协调规划编制进程,研究规划内容,协调和监督规划实施;
(三)协调和监督保护利用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研究保护名录及其调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护利用年度建设计划;
(六)检查督促成员单位开展古城保护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在古城保护利用中的具体工作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编制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和保护名录、实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或者委托其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与古城保护利用相关的规划、管理、运营,历史建筑修复、传统民居修缮,历史文化研究传承等方面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才。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古城保护利用所需资金,需财政预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安排。


第十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地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保护名录、地名等信息在内的古城保护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保护利用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每年的7月15日为绍兴古城保护日。
 
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古城保护利用总体设计方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历史地段的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消防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越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其编制、修改和时限等要求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对象名录制度。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保护对象的普查和保护名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标志的外,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已列入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保护不力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影响的,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濒危状况发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古城内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越城区人民政府建议列入保护名录。

越城区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应当组织区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时进行勘验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后七日内组织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由此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历史地段提出申报建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保护要求与措施
 
第十八条 整体保护古城内水陆并行、河街相邻、三山万户的传统格局和百桥千巷、粉墙黛瓦、名人故里的历史风貌,严格保护山、水、城景观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统筹规划古城与外围区域的建设,古城周边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在古城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自然环境、传统路网和街巷体系、视线走廊和特色风貌带;
(三)超出建筑高度、体量等控制指标,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筑风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违反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古城范围内现存不符合城市天际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古城保护相关规划逐步依法实施降层、改造或者拆除措施,并对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居民生活延续性,严格执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风貌保护与视觉景观要求,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和风格应当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各种修建性活动依法实行控制。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体保护的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桥梁等市政设施,推进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之间风貌、形态、文化等元素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体范围内进行与古城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不得侵占、破坏山体,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倾倒、堆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保护绍兴水城风貌,逐步修复贯通古城内历史主干河道,保持和恢复传统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池塘原有形态,禁止填埋、侵占河道、池塘,禁止毁损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
修缮古城范围内的古桥、古井、传统驳岸和水埠的,应当采用传统工艺、材料,延续传统风貌;确需新建驳岸、水埠、码头、桥梁的,应当体现传统特色,并具备水上交通、景观游览、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实行河道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畅流,改善河道水质。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建(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为历史建筑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成的体现绍兴传统建造技艺、反映绍兴传统风貌的民用建筑物,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并在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传统民居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其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安全使用传统民居,维护传统民居完好,防止传统民居毁损,不得擅自拆卸、转让构件。
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需修缮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修缮,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就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与公有传统民居使用人、非公有传统民居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对传统民居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补助办法由越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修缮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需要翻建、改建、扩建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民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古城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越城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块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查;发现文物的,依照国家、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古城周边区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


第三十条 古城内实施公共交通优先,逐步扩大古城内机动车禁行区、限行区和单向交通组织范围。

合理布局路网结构,科学衔接古城内外道路。加强停车换乘设施建设,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古城区域。

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设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结构应当以步行为主。

古城范围内应当适度规划和配套建设满足居民生活、观光旅游等需求的停车设施,并采取错时停车、社会停车资源共享、级差式计时停车收费等措施,缓解停车难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古城内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等地下管网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的,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

古城内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应当采用体现传统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古城内建设楼台亭阁、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各类公用设施和设置户外广告、店牌店招、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其外形、色彩等应当符合古城风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或者改善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落实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古城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推动古城文化、商贸、旅游发展。

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事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由越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特征,按照业态特色化、差异化要求提出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改造利用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不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外观以及不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六条 鼓励利用传统民居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古城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拍摄影视作品、书法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艺术、民俗等表演;
(三)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水乡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六)制作、销售、展示绍兴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鼓励租住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请腾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权。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古城保护利用,从事符合本条例和产业布局规划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届期内组织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与评估,检查与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古城保护利用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加强对古城保护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负有保护职责的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十二条 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古城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对破坏古城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越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改、公布古城保护相关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保护对象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三)收到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后,未及时组织勘验或者未实行预先保护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图集等要求的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作出传统民居迁移或者拆除决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由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保护标志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预先保护义务造成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毁损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卸、转让传统民居的构件的;
(二)未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进行修缮、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
(三)造成传统民居毁损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绍兴晚报、绍兴市人民政府网站等, 条例、规划等具体内容为编者所加.

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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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规划中国):让古城“显山露水”,绍兴古城178栋高层建筑被逐步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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