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均衡发展: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导读

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法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含空间规划的技术要求,还包含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一系列指导政策和制度保障,涉及劳工部、农业部、建设部(装备部)、文化部、环保部等不同部委,贯穿国家、区域、市镇等多重尺度。文章从发展历程、首都去中心化、乡村振兴、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四方面对法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体系进行梳理,总结法国经验对中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


均衡发展: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引 言


法国的“ 国土空间规划”(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是指对国家领土、人口及其活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提前安排的一种规划实践。这种实践必须考虑自然环境、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保证领土内各类功能之间以及各类人群之间形成更为恰当、高效与和谐的关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法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含空间规划的技术要求,还包含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一系列指导政策和制度保障,涉及劳工部、农业部、建设部( 装备部)、文化部、环保部等不同部委,贯穿国家、区域、市镇等多重尺度。本文从发展历程、首都“去中心化”、乡村振兴、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四方面对法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体系进行梳理,进而总结法国经验对中国当前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


均衡发展: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1.发展历程


法国对国家领土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最早出现在1919 年的LoiCornudet中,但现代意义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则始于“二战”后的重建。“二战”后的法国面临着国家资源(人口、产业、权力) 高度聚集在巴黎地区的问题。地理学家让·弗朗索瓦·哥哈维耶在其1947年出版的《巴黎和法国荒漠》中指出:路易十四的巴黎是知识分子的向往地,拿破仑时代的巴黎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工业化进程和国家铁路的建设又为巴黎带来了大量的生产企业和就业岗位,首都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也比外省居民高出3倍!中央政府应从国家层面对巴黎过度集中的产业和人口实施“去中心化”战略。哥哈维耶的这一建议受到了国家重视。“二战”后,法国中央政府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国家资源的均衡化布局”,这既是法国国土空间规划的起点,又是贯穿了半个多世纪法制体系建设的一条主线。


从发展历程看,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的建设大体经历了4 个阶段:(1) 初步探索(1945 年至20 世纪60年代)。“二战”后法国成立了重建和城市规划部,下设“国土空间规划司”,负责管理“法国国土空间规划基金”。该基金是中央政府推动“平衡地区发展”政策重要的财政手段。根据这一政策,法国从1955 年起对选址在大巴黎地区的新办企业实施“落户许可制度”,拿不到许可的企业只能注册在外省。这让外省地区在战后经济恢复中获得一定的就业岗位,推进了法国的新城建设。


(2) 区域平衡发展(20世纪60年代至1973年)。1963 年法国中央政府成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动代表处”,这一机构直接由总理领导,负责制定、落实和评估中央政府一系列的国土空间政策,包括“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均衡化布局”(1964年)、“平衡大都市区”(1964年)、“新城建设”(20世纪60年代)和“中等城市扶持计划”(1973年) 等。


(3) 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1974 ~ 1982 年)。1973 ~ 1974 年的石油危机结束了战后法国经济30年的高速增长,失业率的大幅上升让“区域平衡发展”行动受到一定的影响。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文化旅游热的出现对国土空间规划提出了新要求,《自然保护区》《海滨法》《山岳法》等一系列的保护法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政策陆续出台。


(4) 地方发展(1982 年以来)。1982年《地方分权法》将中央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市镇政府,后者获得了编制地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权力。市镇在国家指导下,通过“工业衰退地区”、“工业废弃地转型”、“大区自然公园”和“建筑—城市—景观遗产保护地”等系列法律工具,在增加就业岗位的同时,挖掘地方自然和文化资源,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时期,法国还尝试在中央、大区、市镇三级政府之间建立合约,解决国土空间规划中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之间的矛盾。


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所使用的法律工具不尽相同,但从“问题—对策”的角度看,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体系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家在都市、乡村以及自然和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长期面临的三方面矛盾,即首都与外省的发展不均衡、快速城市化下的乡村振兴、经济开发和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制约。“均衡发展”成为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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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都的“去中心化”


“二战”后的法国政府决心解决首都与非首都地区之间巨大的发展鸿沟。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法国从建设平衡都市圈、分散就业岗位、复兴工业衰退地区和创办高科技园区4个方面的立法来推动非首都地区的发展,以实现国家资源均衡布局的目的。


2.1 平衡大都市区的建设



为了平衡首都的影响和帮助其他大城市区参与到欧洲甚至全球城市的竞争中(类似巴塞罗那、米兰、都灵、法兰克福、慕尼黑、阿姆斯特丹等经济活跃的非首都城市),法国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布局“平衡大都市区”。根据城市等级、铁路客运量、大学生择校、企业分支机构的员工数及全国电话通讯等数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动代表处”划定了法国未来的9个一级平衡大都市区和9个二级平衡大都市区,两者覆盖了巴黎以外的大部分国家领土(图1)。为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动代表处”还要求全国的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线路规划优先考虑平衡大都市区之间的联系;对在这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大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国家投资的新城建设和重要的城市项目也优先落户这些地区;规定这些地区的城市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平衡大都市区域层面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一、二级平衡大都市区虽未全部实现,但里昂、里尔、马赛成功跻身为欧洲大都市,斯特拉斯堡和图卢兹借助欧盟机构总部的设立及法国航空业的发展成为极具特色的都市,连过去欠发达的西部、南部地区在2010 年以后也出现了就业岗位快速增长的大都市(如南特、波尔多何蒙彼利埃)(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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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平衡大都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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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法大都市区的就业岗位增长情况(2011年)


2.2 就业岗位的分散



除上文提到的“落户许可”制度,法国还通过税、财两种手段来引导企业选址。首先是1960年颁布法令对在法兰西岛大区设立办公场所的企业征收“特别税”。该法律将法兰西岛大区分为核心、过渡和外围三大区域,对落户其中的企业实施梯度征税,避免大量企业过度集中在巴黎(图3)。其次是1982年颁布的《地方分权法》,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非首都地区实施企业落户优惠政策(即国土空间规划奖励)。根据这一政策,落户企业在重点区域每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就业岗位,就可获得35000 ~ 50000法郎的国家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投资额的17%,重点地区不超过25%)。在税、财两方面政策的引导下,到20世纪90年代末,法国新增就业岗位中,传统的欠发达地区就占据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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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在法兰西岛大区设立办公场所被征收“特别税”的企业分布情况(2017年)

资料来源

https://immobilier.cbre.fr/blog/bureaux/tarifs-2014-de-la-taxe-bureau/。 


2.3 工业衰退地区的转型



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法国遭遇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工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以煤矿、钢铁、纺织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出现了企业倒闭和失业率激增的现象。工业衰退留下了大量的废弃地。从1986 年开始,中央政府通过编制专项规划来推动这些废弃地的转型。5年后,36% 的废弃地重新吸引到了产业入驻,5% 的废弃地作为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发用地,剩下的废弃地则被恢复为景观用地。同时,中央政府还对更大范围的工业衰败地区制定了复兴计划,如1984年在全国划定了14个“工业转型地区”,在这些地区成立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工业复兴代表,负责地区产业发展、财税政策制定、技术转型、再就业培训及区域空间规划等工作。“工业转型地区”的设立及时调整了产业结构,缓解了就业岗位流失的局面。但中央政府也意识到,短期的财政输血并不能解决发展动力匮乏的问题,工业衰退地区的真正出路是让当地的年轻人掌握新的职业技能,发掘本土资源,在全球竞争中找到地方价值。


2.4 高科技园区的创办



“高科技园区”这一概念出现在1970年,但直到1982 年颁布的《科研和技术发展规划法》指定大区政府作为推动地区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的主体后,这一概念才真正在全国推广。与一般的产业区不同,高科技园区的发展需要3个要素:临近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评估高科技资质的专业委员会;帮助初创企业处理财务、行政、后勤等事务,以及提供共享办公场所来减少运行成本的“孵化机构”。在中央和大区政府的支持下,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法国成立了60多家孵化机构,为数千家中小企业提供服务;2006年建成高科技园区48个,吸引了7500家企业并创造了17.5万个就业岗位。从这些高科技园区的选址来看,均衡化策略对科技资源在国土空间上的分布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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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村公共服务与产业振兴


法国国土空间规划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乡村地区发展的滞后。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法国在19世纪20年代尚有80% 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一个世纪的工业化(1830~1930年) 和“二战”后的“光辉三十年”(1945~1975年),使法国的农业人口比例减少到30%。农业人口的流失造成了乡村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出现危机。为振兴乡村,法国国土空间规划从产业转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乡村发展法定化三方面对乡村地区的发展进行引导。


3.1 产业转型



法国农业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系统地引导农村产业提升和转型。除了普及科技知识和推广新设备,农业部还扶持了一批以提升农村生产力为目标的专业管理机构,如改善区域水利条件的“普罗旺斯运河公司”“罗纳河谷公司”。此外,非农产业也是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方面,1982年施行《分权法》中的“国土空间规划奖励”为乡村地区带来了大量的工业和第三产业。另一方面,文化旅游热也让地方政府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如1983 颁布的《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制度》明确获得了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权的市镇政府,进一步要求中央政府在国家遗产名录之外,赋予乡村遗产重要地位。而这也标志着法国的遗产概念从精英化走向地方化,乡村(包括一些特色小镇) 从法国巨大的旅游市场中获得了一定份额,乡村的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


3.2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乡村人口的减少带来了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衰败。受到快速城市化冲击的乡村地区如何保持一个合理、高效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一直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难点。法国在1970年7月的颁布的相关法令中要求乡村在村庄(镇) 规划之前要先编制“村域规划”,用于指导各村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镇) 域的范围由各村庄和省长商议决定(一般涵盖十几个村庄);1990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将国营企业——邮政局作为提供乡村公共服务的基本网络。而公共交通、社会住房、行政办公、就业培训等服务则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域内村庄(市镇) 之间协商解决。1982年《分权法》施行以后,由于国家投资的减少,地方政府成为乡村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新的规划工具——《跨市镇宪章》替代《村域规划》,成为指导乡村发展的主要依据。与村域规划相比,《跨市镇宪章》弱化了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强调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认为后者是制约地区生活品质提升的根本原因。同时,《跨市镇宪章》的边界划定不再依靠国家或省政府的指导,而是根据地区发展的内在联系,采用自愿加盟的方式(签署宪章)来形成发展共同体,从而形成更为灵活和可持续的乡村公共服务网络。到2000年代初,法国乡村地区共签署了300多个《跨市镇宪章》,覆盖7 000多个市镇、550万人口。


3.3 乡村发展法定化



2005 年颁布的《乡村地区发展法》对乡村的各类问题(如土地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公共服务、自然生态空间等) 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标志着中央政府对乡村发展的指导进入了新阶段。该法律规定:①对经济增长乏力、人口持续减少的地区划定“乡村复兴区”,由国家提供扶持资金来保证该地区的住房、公共服务和文化生活达到其他地区的平均水平。②乡村应与跨市镇公共机构以及农业主管部门一同商议确定本区内的建设用地、待城市化用地、农业用地以及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用地的利用事宜,并与更大范围的区域协调规划相一致。③多渠道扶持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行政办公和商业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乡村(市镇) 与中等城市的交通联系,以及提供新的通讯设施网络和能源改造方式。《乡村地区发展法》颁布的第二年,就划定了176 个“乡村复兴区”(图4),国家以项目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欧元) 进行扶持,形成了“公共服务驿站”网络。这些为乡村( 市镇) 居民提供多种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驿站”大多利用乡政府、邮政局和社区中心等场所,以高度贴近乡村日常生活,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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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06年法国划定的“乡村复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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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护


生态安全、文化保护与传承也是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法国第一个国家公园设于1960年,但中央政府真正意识到保护生态空间的重要性是在20世纪70年代——这是“辉煌三十年”的末期,工业大发展对乡村和自然空间的蚕食引发了全社会对环境议题的关注。1971年法国成立环保部,开始对“二战”后的快速建设和过度消费进行反思与纠偏。


4.1 《海滨法》



法国的北、西、南3 个方向都有漫长的海岸线,海滨地区面临着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度假) 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1972年环保部要求海滨地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充分考虑生态敏感性;1974年提出“有节制地使用海滨空间”,规范海上运动、钓鱼、沙滩文化活动等使用方式;1975年环保部成立“滨海保护联盟”,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海滨市镇的土地发开和生态保护。1979年法国出台了《海滨指导》,提出了滨海空间的保护原则:沿海岸线100m以内和环湖(面积大于10 km²)300m以内属于禁建区;限制海平面以下的陆地使用;规划过境公路应绕行,以保证海滨空间的完整;海滨空间与城市化区域之间应留有必要的自然空间作为过渡。在此基础上,1986年《海滨法》正式颁布。这部以“平衡地方经济和滨海环境保护”为目标的法规在继续强调保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滨海景观和文化遗产基础上,还特别关注渔业、水产品加工、港口经济、地方农业、林业、工业、手工业、旅游业的发展与海滨空间的关系。此外,《海滨法》还要求滨海地区所涉及市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符合其相关规定。


4.2 《山岳法》



法国拥有大面积的山岳地区( 面积约12.2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2%)。和海滨地区类似,这一生态敏感地区也面临着地方经济、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矛盾。1977 年出台的《山岳指导》规定:①对海拔高于森林线以上的山地建设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禁止开发个别生态敏感的山谷;②山地居民点宜集中建设;③山地市镇规划要整体考虑农业、林业、旅游业的发展与自然资源的保护;④山地中的运动设施( 如滑雪站) 建设要先得到“跨市镇委员会”的批准。在此基础上,1985年《山岳法》正式颁布,明确了山岳地区发展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提升旅游接待能力的同时,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的保育,鼓励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等发展项目优先落地;二是尊重山岳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外部资源积极转化为山区自身发展的动力,最终实现“自主发展”的目标。此外,《山岳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山地的农业、牧业、林业用地区域应划入禁建区;区域规划应根据山岳地区的地理、气候和特色农业的范围( 而不是行政边界) 来确定边界。截至2005年,受《山岳法》保护的市镇达到6000多个,占全法山地市镇总数的30%,涉及450万居民(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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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山岳法》覆盖的市镇单元(2020年)


4.3 国家公园



1960年法国正式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国家公园体系,其目标是保护大面积的自然空间,重点保护它们的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并为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资源。国家公园内部包括三大区域:①完整保护区。该区域仅作为科学研究使用,禁止一般公众进入。②一个或多个核心区。区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条例,除特殊规定外,禁止开发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一律禁止工业与商业活动、广告、公共和私人开发项目、交通工具等进入,连公园内传统的捕鱼和狩猎活动,以及任何可能对动植物种群有负面影响的活动都不得进行。③加盟区,一般处于国家公园的边缘,大部分是由《公园宪章》划入的周边市镇。这一区域内可以布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对开发项目一般也没有严格规定(但要符合《公园宪章》的约定)。截至2018年,全法共有10个国家公园,其中3个位于海外省,总面积达到2.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3.8%。


4.4 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



法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截至1983年,法国拥有33500个文物建筑,它们周边500m半径内的环境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加上景观地和保护区,法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但在《分权法》施行以后,这个由国家文化部创立的体系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批评:一方面,把文化遗产当做文物,割裂了遗产与城市、区域发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中央政府划定的国家遗产,地方政府有保护责任,却难以从中获得发展资源。鉴于此,不少地方政府提出,在“有特别突出的艺术和文化价值”的国家遗产之外,那些体现了市镇或乡村地方特色的构筑物和景观也具有重要价值与保护的必要。它们不一定是文物建筑,可能是一个特色小镇,或者20世纪初甚至战后新建的城市街区、工业区等带有特征性的场所。1983年以后,根据《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法》,市镇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有权划定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区。截止2016年,全法约有1000个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总面积约占国家领土面积的6%,68% 的保护区位于5000人以下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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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 语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法国的国土空间规划形成了庞杂的法制体系,不同的立法机构都可以颁布法律:有议会通过的“法”(Loi),有中央政府颁布的“政令”(Décret),还有各部委、省长、市镇市长颁布的“决议”(Arrêt)。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通过大量的“政策”(Politique)、“指导”(Direction) 等文件,以及各类法定或非法定的规划对不同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和引导;地方政府之间也通过各类发展合约(Contract) 来约束加盟市镇的开发行为。这些不同形式和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在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都是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表1)。


表1 “二战”后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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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层面看,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从早期的“中央政府下达单一目标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到后来各级立法机构( 国家、各部委、省和市镇) 根据中央和地方综合发展目标制定法律,逐渐形成了适应于法国国情的法制体系。从实施层面看,该体系针对“首都与非首都地区的均衡发展”“快速城市化下的乡村振兴”“经济开发与自然文化资源的保护”3对主要矛盾,较好地落实了“均衡发展”的立法原则。本文认为法国经验在以下4个方面对中国当前的国土空间规划探索有所启示。


(1) 多重尺度。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是多重尺度的制度建设,覆盖国家、区域和市镇三级单元。在国家尺度,法国虽然没有强制要求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但中央政府和各部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问题持续发布政策、指导意见、法律法制和专项规划,及时有效地引导了地方政府的空间规划和建设行为。在市镇尺度,1982 年地方《分权法》施行以后,市镇无论大小都成为“地方规划”的编制主体,通过划定各类用地边界和发放建设许可,对市镇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管控。区域尺度是法国国土空间规划中相对灵活也最具特色的管控层级,中央政府在1995 年和1999 年两次立法,规定大区应编制“区域土地使用和可持续发展规划”,但实际上除了法兰西岛大区以外,其他大区很少编制自己的区域规划。真正在国家专项规划和市镇地方规划之间起到传导作用的是由“跨市镇共同体”根据加盟市镇的经济、环境、文化需求而编制的区域发展规划,这是落实1982年《分权法》的结果。


(2) 制度保障。根据法国经验,制度保障始终伴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这其中既有国家建立的、负责推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的顶层机构( 如“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行动代表处”“海滨保护联盟”),又有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立的代表国家意志的指导和监督机构( 如在工业转型地区设立“工业复兴代表”、文化部在各省设立“建筑与遗产省级服务中心”及代表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家建筑师”),还有在国家扶持下由地方政府或社团自发形成的自治机构( 如“跨市镇共同体”“大区自然公园委员会”)。这些机构在国家、区域、市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行动中发挥着引导、实施、监督、总结、评估等作用,确保了中央政策的向下落实和地方诉求的向上反馈。


(3) 财税支持。法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体系在对各类实施主体规定了法定义务的同时,也给予财税补贴等优惠政策。补贴的受益人可以是地方政府,如国家鼓励跨市镇联盟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大区自然公园”,其规划编制、建设、管理运营经费由大区、省、市镇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也会以财政补助的形式予以支持。受益人也可以是企业,如对在国家重点发展的非首都地区落户的企业给予“国土空间规划奖励”,对在法兰西岛大区内的企业则征收特别税。受益人还可以是个人,如在遗产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如果同意在房屋修缮9 年后按照社会住宅收取租金,国家住房改善署和市镇政府可提供上不封顶的保护修缮工程补助金及个人所得税减免。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配合实施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法律要求的重要工具。


(4) 合约行动。法国经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国家与大区之间,国家与市镇之间以及市镇与市镇之间经常通过“合约”的方式约定双方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从1982年开始,国家和大区政府之间每五年签订发展合约,规定双方在重大城市项目中的投资比例。2000年以后,这一合约更为法定化:中央政府承担交通市政和大学等区域设施的投资,而大区政府承担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地方发展事务。国家和市镇之间的合约主要针对产业衰退或生态敏感地区,通过定向扶持计划(如“工业转型地区”“乡村复兴区”) 实现国土均衡发展的目标。而市镇之间最具代表性的合约是“跨市镇联盟”“大区自然公园宪章”,其具体做法是通过自愿加盟、共同约定的方式,对相关市镇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利益共享(如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保护,水、文化和人力资源的分享等) 和责任共担(禁止损害市镇共同体利益的开发行为)。


当前中国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正在处于制度建设的关键期。法制建设是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重要保证。法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对国土空间法制体系的有益探索,其多重尺度、制度保障、财政支持和合约行动的特点对当前中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文章作者

杨   辰,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

贾姗姗,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硕士研究生

周   俭,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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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规划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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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国土空间规划):均衡发展:法国国土空间规划法制体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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