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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耕地保护献一策|将耕地用途管制纳入田长职责

我为耕地保护献一策|将耕地用途管制纳入田长职责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开展了“我为耕地保护献一策”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社会各界众多关心、支持耕地保护工作的人士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提出了很多有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此我们特开辟专栏,精选相关内容予以推送。

将耕地用途管制纳入田长职责

吴克宁 郝士横

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笔者结合我国耕地实际情况,从藏粮于地、实施差别化管制、推行田长制、设立耕地(耕作层)破坏鉴定国家标准等方面提出思考建议。

首先,要立足藏粮于地,纠正资源错配。目前,自然利用、人为因素、过往政策因素等导致了一些耕地资源错配现象:一些本底条件较好的地块并没有用作耕地,而一些本底条件较差的地块却被用作耕地。对此,笔者建议藏粮于地应综合考虑土地自然本底特征,例如将地球关键带作为考量依据;实施及时发现、要素全面、对接管理的有效评价方法与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耕地资源错配现象;结合各区域资源禀赋特点,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并构建重要农产品优势建设区,切实发挥耕地的生产功能。

其次,要着眼食物安全,实施差别化管控。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食物消费日趋多元化、品质化与营养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提出了更高层次的保障要求。在此背景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树立“大食物”理念与食物安全观,制定耕地差别化管制措施,在明确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类别的基础上,划定不同情境下的耕地用途区域,明确不同情境的管控规则。

再次,要覆盖多级田长,筑牢田长制的法律体系。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各地推行的田长制可以成为实行耕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抓手。在今后工作中,应结合地方实际,及时补充和完善破坏耕地行为的负面清单,并将这些耕地用途管制的负面清单纳入田长职责。此外,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与建立田长制责任体系,搭建并筑牢田长制的法律体系,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耕地保护法》,并将田长制纳入其中。

最后,要针对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出台国家鉴定标准。目前,虽然有行业标准,但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设立耕地(耕作层)破坏鉴定国家标准刻不容缓。标准的设立要因地制宜,综合考量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形成“长牙齿”的硬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护我国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我为耕地保护献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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