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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 以案说法

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 以案说法


阅读提示

近年来,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处在高位运行。由于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范围尚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厘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自然资源领域中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予公开,实务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业内人士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探讨并给出工作提醒,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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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021年1月,王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同年2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故对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王某对该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定,某市自然资源局答复内容不当,作出决定: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情形。


本案中,王某申请公开某市自然资源局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并非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在未对该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作出认定的情形下,某市自然资源局即作出答复,告知王某不予公开,其答复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工作提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确定是否应当公开前,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对于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而不应当以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为由告知不予公开。否则,其作出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 以案说法

作者:颜桂芝

文字编辑:刘超
新媒体编辑:赵志坤

初审:赵蕾

审核:程秀娟

审签: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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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行政机关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凭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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