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的《供地方案》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
2019年11月,张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某项目划拨土地《供地方案》”的政府信息。某市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张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张某对该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张某申请公开的《供地方案》属于某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遂作出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地方案》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例外规定。本案中,因张某申请公开的《供地方案》属于某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非过程性信息,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决定,于法有据。
工作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行政机关在实务中应注意准确把握过程性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即第十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过程性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这些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把握和认定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该条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应进行扩大解释,将不属于过程性信息的政府信息确定为过程性信息而不予公开,这会导致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为答复不当而予以撤销,从而增加行政成本,浪费行政资源。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颜桂芝
初审:赵蕾
审核:程秀娟
审签:赵晓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自然全媒体):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的《供地方案》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