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改革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下,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改革之一。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督察工作,建立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既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制度的落实,实现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同时也是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荷兰作为全球国土空间规划的成功代表,目前已形成经济发展与空间质量并重的空间规划理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荷兰的空间环境品质并没有因此降低,这离不开中央对地方有效的空间规划管控。本文通过对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定位、具体制度及其特点进行介绍与分析,就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工作提出相应参考建议。
荷兰空间规划督察机构随着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调整而重组,从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督察局最终演变为人类环境和交通督察局(图1)。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内容从对边界与土地利用规划合规情况进一步扩充到对空间环境、基础设施的可持续性方面的综合性督察;督察思路经历了从注重空间质量到引导经济社会活动的转变。严峻的土地利用条件使得空间规划督察成为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在空间规划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与地位如图2所示。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图2 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在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角色与地位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从督察理念上看,督察局主要基于风险防控理念,在可能对社会和环境造成最大危害的空间领域进行重点督察。督察员通过风险矩阵(图3)对督察领域进行风险评级,对可能的风险领域以及可以实现最大影响的领域分别制定相关规定。
图3 风险评估矩阵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1]
荷兰空间规划督查具有如下特点:(1)整合程度高,部门协作灵活。空间规划督察采用“一站式”混业督察模式,将原来相互关联的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重新剥离整合成一个督察机构,是行政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体现;(2)督察机构独立性强,监督信息公开透明。督察局负责人直接向上级部长报告,拥有相对独立的政策执行监督权与政策建议权。在新的《环境和规划法》中,特别单列一项数字环境与规划法规(DSO: Digitaal Stelsel Omgevingswet),要求将环境文件信息与空间相结合并进行公开;(3)督察有法可依,法律基础完备。督察员主要依据国家空间规划政策文件和以《空间规划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地方开展监督和执法。
荷兰空间规划督察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督察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手段,督察机构的独立性与职权范围随央地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次,随着我国大部制改革,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督察业务也将走向综合性:当前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着力于对耕地保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与土地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之后需要推进对各类空间环境要素的综合性督察;最后,我国可以参考借鉴荷兰经验,通过树立刚弹并济的督察思路,拓展督察工具,推进机构独立性,引导公众参与,不断完善、优化我国的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UPI
[1] BLANC F. Inspection reforms: why, how, and with what results[M]. Paris: Oecd, 2012.
作者:李艺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博士研究生
于洋(通信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副系主任
蔡银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硕士研究生
延伸阅读
从空间规划到环境规划——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规划权划分的流变
排版 | 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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