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问道

【文章精选】2016年第5期| 薄力之 宋小冬| 建设强度分区决策支持研究——以杭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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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为了应对我国大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建设强度管控难题,部分城市在近十年来开展了建设强度分区规划实践,在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研究基于公共管理学的决策理论对强度分区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与常规的公共政策问题有所不同,其“价值”、“环境”、“目标”、“手段”、“结果”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需要借助决策支持工具来提升规划的效率与准确性。因此,研究提出了包含“明确问题、目标体系、方案设计、结果模拟、目标评估、综合评价、群体选择、实施反馈”八个阶段的强度分区决策支持框架,并在杭州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规划中进行了实例验证。

【关键词】

建设强度分区规划;决策五要素;决策支持;杭州市

(全文刊载于《城市规划学刊》2016年第5期,限于篇幅,此处有删节)

 

1      强度分区

 

1.1   现有的实践

 

建设强度分区规划(后文简称“强度分区”)是衔接总规层面强度管控原则与控规层面地块具体建设指标的中间层次:通过分级分片划定建设强度指标区间来给控规指标的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保证分片开发的不同区域满足城市发展总体导向的要求。深圳(2002年)、上海(2004年)、武汉(2006年)通过学习香港等地经验,较早开始了强度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其后经历了多轮修编,逐步趋于稳定(唐子来,等,2003; 周丽亚, 等, 2004; 夏丽萍,2008;黄宁,等,2012)。

 

1.2   存在的不足

 

深圳等地的强度分区工作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反映出现有的强度分区方法存在不足:

 

首先,在方向上容易出现偏离。城市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每一个子系统的发展需要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利益,强度分区也不例外,强度的数值与空间分布必须与城市总体发展导向相匹配。以近十年来的深圳为例,城市发展导向经历了经济成本导向、环境效益导向、资源紧缺导向的转变,其总量控制也发生了“由严向宽、由宽再向严”的转变(李云,等,2008)。与此同时,强度分区并没有对城市发展导向的转变提出明显的应对策略,造成其与城市其他系统出现脱节。

 

其次,在规划实施后果的全面性上估计不足,容易产生一些“未预料到”的负面影响。以上海为例,无论是2004年的综合区位模型还是2010年的主导因素模型,强度分区均以“双增双减”作为强度赋值的主要原则,严格控制住宅容积率低于2.5的要求。在土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宏观环境下,造成强度分区中五级强度片区得到较好的实施,而一、二级等强度数值较低的片区突破现象明显,实际开发强度逐渐接近2.5。两项因素叠加后,产生了“扁平化”,“城乡风貌倒挂”等“未预料到”的负面影响。

 

最后,缺乏足够的时效性。从规划开始编制到趋于稳定,通常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而在城市快速发展时期,分区不稳定将会错过强度管控的最佳时机。以武汉为例,2006年的强度分区采用总规人口分配的方法来确定每级分区的强度数值,造成大多数地块的强度指标远低于实际开发情况,难以实施。为此,在2010年的修编中,将总规总量分配法调整为近期建设量分配法,实施率才得到了显著提升。

 

1.3   改进的方向

 

城市整体层面的强度分区与传统的规划设计不同,其在整个规划体系中并不承担绘制“终极蓝图”的作用,而是制定一套“游戏规则”作为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地块出让条件制定的依据。因此,城市规划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强度分区中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规划师自身具有的“技术理性”必须与决策者具有的“政治理性”相融合。

 

深圳等地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在规划实施前,缺乏对强度分区“政治理性”与“技术理性”的评估,造成规划实施后果与决策者的期望出现脱节。为此,本文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引入决策理论来优化传统强度分区方法,通过决策五要素的相互关系验证强度分区的“政治理性”与“技术理性”,并形成强度分区决策支持框架,提升决策效能,缩短决策周期。


图2 传统强度分区(左) 与强度分区决策支持(右) 的不同程序顺序

 

2      强度分区的决策五要素

 

政策是一系列的决定和行动以达到特定的目标。照此定义,政策有特定的目标和以此目标为导向的手段。我们想要这个东西(目标),并且我们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手段)去得到它。我们想要这个东西,因为它满足、提升或保护我们的价值(梁鹤年,1985)。在公共管理学的决策理论中,将与政策分析相关的五个部分称为决策五要素:“价值”与“环境”分别代表了政策以外的主客观状态,“目标”、“手段”、“结果”共同构成了政策本身。

 

决策五要素之间的关系可以体现政策所具有的“政治理性”与“技术理性”(梁鹤年,1985):“政治理性”为决策各方的接受度,具体体现为“价值-环境-政策”关系,既在现实的决策中,我们首先关注的并不是规划本身是否“客观”正确,而是“政策”在特定的“环境”下有没有真正体现决策者的“价值”;“技术理性”为政策本身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具体体现为“目标—手段—结果”关系,即“目标”决定“手段”,“手段”决定“结果”,“结果”反映“目标”三个关系的一致性与充要性。“价值—环境—政策”关系代表了政策制定的方向,“目标—手段—结果”关系代表了政策制定的效率,两者共同构成了政策制定的效能。

 

对五要素及相互关系的分析,目的在于提出优化强度分区方法的对策。一方面,强度分区决策五要素之间的关系复杂,同时各种相关影响因素不仅数量多,而且难以全部量化,决策者很难单独具备分析处理全部决策信息的能力。此类半结构化决策问题,无法通过简单、直接的数学模型进行描述,也没有固定的决策规则和通用程序可依,决策支持是应对此类问题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传统强度分区采取的依据“价值”细化“目标”,再用“目标”推导“手段”的常规决策顺序存在明显不足,而先提出备选“手段”,其后通过模拟实施“结果”,再评估“目标”达成情况,最后验证其是否符合“价值”导向这种“倒置”的决策顺序更适合强度分区。决策支持是协助决策者梳理五要素关系的有效工具,通过计算机系统模拟并评估不同外部环境下各备选方案的实施结果及目标达成情况,给不同决策者提供明确的“方案-价值”对应关系,辅助决策群体作出选择。

 

3      强度分区的决策支持

 

3.1   强度分区决策支持

决策支持通过数据、模型和知识,以人机交互方式分析问题、模拟决策环境和方案,并调用各种信息资源和分析工具,帮助决策者提高认知水平,辅助决策者做出决策。决策支持的框架及分析方法稳定后,可建立程序化的计算机系统,形成决策支持系统。

 

3.1.1       有限理性的决策模式

 

决策模式指的是决策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例如:经验决策、理性决策、渐进决策等。传统的强度分区规划促进了强度管控由经验向理性决策的转变,但是考虑到五要素之间特殊的关系,理性决策要求的:获得全部决策信息;了解所有决策者价值偏好及相对比重;找到全部备选方案;能够准确地预测每种方案产生的全部后果,等等,这些先置条件无法完全满足。同时,强度分区希望达到的目标之间还存在的矛盾性,也决定了不存在“最优”只存在“满意”的方案。因此,有限理性模式更适合强度分区决策。有限理性模式由西蒙于1950年代提出(西蒙,1997,该书初版为1947年),不要求最后选择的方案达到目标体系的绝对最优,只要备选方案中的相对最优,且达到决策者的满意即可。

 

3.1.2       八阶段的决策支持程序

 

强度分区决策支持程序包含:明确问题(明确“政策”的边界)、目标体系(制定“目标”)、方案设计(确定备选的“手段”)、结果模拟(模拟不同“手段”在不同“环境”下的“结果”)、目标评估(评估不同“结果”的“目标”达成情况)、综合评价(验证“手段”、“结果”、“目标”之间的“技术理性”关系)、群体选择(验证“政策”与“价值”之间的“政治理性”关系)、实施反馈(满足“技术理性”与“政治理性”后做出决策)八个阶段。

 

阶段之间还存在循环关系:方案设计阶段提出初步的备选方案,在多外部环境下进行方案模拟后,依托决策模型可以获得不同目标下的评分。此时得分最高的优胜方案往往不是最终的决策方案,其作用主要在于确定大致的分区、赋值方向。基于综合评价的结论,通过调整优胜方案的技术参数形成新的备选方案,循环结果模拟、目标评估、综合评价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完善优胜方案的指标细节,直至通过综合评价,在决策群体层面做出最终决策。在循环过程中,决策者不断加深对决策问题的认识,除了调整备选方案外,也可能调整目标体系,甚至整个决策模型。

 

3.1.3       多准则决策分析和土地适宜性评价

 

除了上述理论方法的指导,从目标体系到方案设计,再到综合评价,本项研究还依靠多准则分析方法和土地适宜性评价技术(叶嘉安,等,2006),前者为了将规划涉及的各种因子综合起来,方案比较则采用TOPSIS方法,使参与决策的各方逐步向满意的结果靠拢,后者是为了让各种因子准确落地,空间位置、相互距离、用地面积准确、一致。在深圳、上海等地的强度分区中它们也得到了使用。

 

3.2   应用实例——杭州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决策支持

 

3.2.1       明确问题

 

限定决策问题。收集基础资料,并确定决策模型的各项基本参数,包括:规划范围与时效;控制的用地类别(本文重点介绍居住用地);构建模型需要的主要变量;可能的外部环境等。

 

3.2.2       确定目标

 

通过政府文件或决策者的广泛讨论,明确初步的价值导向,对分散而模糊的决策目标进行梳理,区分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并通过德尔菲法等技术手段确定初步的目标体系及权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强度分区对城市各系统带来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必须考虑目标体系的全面性。除了包含希望达到的目标外,还需要考虑不希望带来的问题,以此来避免“未预料到”负面影响的出现。例如“4-1:住宅多样性”、“4-6:中心至外围的容积率递减数值”两项目标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评估“扁平化”、“城乡风貌倒挂”等现象出现的可能,避免类似上海案例问题的出现。再例如“9-2:与近年审批容积率的对接”目标的引入,可以避免武汉案例中总规总量分配强度数值与实际实施强度数值差异过大而造成的强度分区难执行现象的出现。

 

3.2.3       方案设计

 

不同的强度分区方案包含:分区方法、平均强度、强度级差等几项关键参数。

 

在本案例中,分区方法考虑了两种类型:综合区位模型主要包含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三大类影响因素,共20类影响因子,将居住与方方面面相关因素相匹配;主导因素模型包含公共中心、公共交通两大类影响因素,共5类影响因子,主要将居住与就业中心与轨道交通相匹配。

 

平均强度以维持现状水平为主推方案(2.5),略低(2.1) 与略高(2.9) 作为比较方案。强度分为五级,级差考虑了0.5(主推),0.3(平) 两种情况。加上现有控规作为基准方案,共形成9个方案进入结果模拟。



图3 综合区位基础模型的因子构成

 



图4 主导因素基础模型的因子构成

 

3.2.4       结果模拟

基于GIS平台,模拟2种外部环境(旧城更新力度大;旧城更新力度小)下9种备选方案在规划期末的18种实施结果。


3.2.5       目标评估

对18种实施结果的23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并用TOPSIS法进行方案排序。本案例中,主导因素模型主推方案得分最高,作为初步的优胜方案。

 

3.2.6       综合评价

包括模型评价与方案评价两个部分。模型评价重点评价决策模型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决策支持框架的各组成部分是否合理。如果无法通过则需要对决策模型本身进行修正。包括:显著性评价(备选方案是否显著优于基准方案)、差异性评价(备选方案之间在目标达成情况上是否体现出足够的差异)、相关性评价(是否存在相关性不强的目标)。

 

方案评价重点评价方案本身,如果无法通过则需要重新调整备选方案的相关参数。包括:一致性评价(“目标”、“手段”、“结果”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充要性评价(在决策支持的模型中,每个备选方案均是由多个手段细节组成的,为了达到既定的目标,需要评估是否每个组成手段的细节都是必需的。例如,是不是有的影响因素是多余的?可以尝试去除某个因素后重新循环,如果分值变化不大则说明此因素必要性不足)。



图5 方案综合评分结果雷达图(基准方案各目标取值为1)

 

3.2.7       群体选择

通过决策模型提供的信息,各决策者已经知晓不同备选方案具备什么样的目标达成能力,但是这并不能促使决策的直接做出。对于群决策问题,决策信息还需要与决策者的个体“偏好”结合。决策群体可以通过投票或讨论来决定是否认可决策模型给出的备选方案建议,如果决策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则需要进一步优化决策程序,重新进行循环。

 

决策支持的目的并不是消除决策者之间的“价值”差异,而是建立不同政策“手段”与不同“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在强度分区中,将不同的分区方案与城市发展导向进行对应。例如前文提到的深圳案例,城市发展导向如果由经济成本向环境效益转变,强度分区决策支持可以快速地提出强度分区对应的调整方案。

 

3.2.8       实施反馈

在确定了强度分区的基础模型后,通过景观、历史保护等方面的修正模型,以及针对地块层面的微观修正规则,可以形成包含“一图、一则、一表”的强度分区规划实施导则。只有通过实施,决策方案的正确与否才能得到最终检验,决策活动才有意义。在决策支持的帮助下,杭州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规划于2015年顺利通过政府审批,结束了杭州市没有强度分区的时代。


图6 杭州市主城区建设强度分区图

 

4      结语

 

通过对强度分区决策五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本研究提出了在传统强度分区规划编制方法上引入决策支持的想法,并依托杭州实例,形成了基本的强度分区决策支持框架,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决策支持使最初多方参与下比较模糊的价值观、目标体系和制约条件,经过多轮决策支持循环后逐步清晰稳定;其次,决策支持建立了强度分区技术属性与政策属性的桥梁,使非专业的决策者可以清晰地判断各备选方案的优劣,降低了参与决策的技术门槛,并将技术手段与价值观相分离,避免出现专家代替决策者决策的问题;最后,以本研究提出的支持框架为基础,课题组进一步开发了强度分区决策支持系统,除了在杭州初步运用外,方法、框架、软件进一步在宁波、舟山、北海等城市的强度分区规划中得到运用,不但编制周期大大缩短,决策的透明度、稳定性也明显提高。

本文为《城市规划学刊》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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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年会】专题会议|邹兵:存量发展模式的实践、成效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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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9月25日上午,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主办,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乡规划实施学术委员会承办的专题会议二“规划实施与管理:演变与发展”在沈阳新世界博览馆召开。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总规划师、教授级高工邹兵以“存量发展模式的实践、成效与挑战——深圳规划实施的评价与反思”为题,分享了他对存量规划、城市发展模式转型等相关话题的思考。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学术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总规划师、教授级高工 邹兵
对于存量规划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在交流当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定义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不必要的纷争。因此,首先来谈谈对存量相关概念的看法。
 
存量规划:
“存量”的概念最先出现在资产管理领域,所谓存量资产、增量资产。后来国土部门有增量用地、存量用地。
存量规划主要关注土地利用模式的转变,具有强烈的经济学意义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无论是“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还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都是针对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控和使用效率的提高,无关乎人口、产业、建设规模的增减,更难以涵盖城市存量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内容。
存量规划用英文翻译是Inventory Planning,在国外没有这个概念,因此存量规划很难进入国际的学术交流语境。中国有计划管理指标,才有增量、存量、流量等等,是有中国特色的。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强调城市建成环境的整体质量提升。这个概念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还有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是国际通行的学术概念。相关的概念有城市再开发、城市复兴、城市重建等。
 
城市更新与存量规划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不同,因此必须先将两个概念界定再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深圳是率先遭遇空间资源硬约束的特大城市
早在2005年,深圳已经遭遇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四个难以为继”的严峻挑战。
深圳是率先提出空间发展模式转型的城市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明确指出,城市发展由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
深圳率先建立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规划政策体系
一、存量发展的实践
 
1.建章立制,围绕存量规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
关于低效利用、闲置、已批未建等存量的土地怎样盘活收回,有一系列的政策。
2.明确分工,政府与业主、市场合力推进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保障原权利人权益:
项目申报阶段,要求三分之二的原权利人同意进行改造;
项目实施阶段,要求所有权利人与开发企业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3.多种模式并举,因地制宜地推动改造
4.公益优先,实现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
建立城市更新单元制度。打破单一界限,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整体区域,便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实践中,城市更新单元平均规模:9万平方米左右。实际的平均土地贡献率:30%
5.规划统筹,探索存量土地的规划管理手段
法律效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后,视为法定图则的组成部分,直接作为规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的依据。
明确程序、建立规则:
 
城市更新单元容积率测算规则: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按密度分区确定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 
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15%)的部分,作为转移容积; 
超过已批图则规定,增设公交首末站、变电站、消防站、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可按规定对容积率进行奖励。
 
6.政策联动,以城市更新促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在整个过程当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分享各自的利益,但是也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存量发展的成效
深圳存量规划实施了五年左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保障了发展空间:2010年以来,通过更新累计供应用地面积约10平方公里;提供产业用房1268万 ;2015年更新供应经营性用地已接近新增用地的2倍。
提高了土地效益: 2014年深圳地均工业增加值24亿元/KM²,比2009年提高100%;原特区外是2009年的1.9倍。
改善了民生设施:套建设一大批中小学、幼儿园、社康中心、公交首末站及其他批公益设施;更新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48.6万 
完善了城市功能:通了一批断头路 ,形成一批新社区、新商圈、新地标。  
拉动了经济增长:2015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50亿,占比16.7%
稳定了住房供应:现房地产市场供应436  ,占全市供应总量的47%
优化了用地结构:民生改善相关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比重不断提高,工业用地比例下降。
坚守了安全底线:2005年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已经坚守10年,尽管面临巨大的压力,但仍然维持了全市生态空间的总量平衡。
三、存量发展面临的挑战
1.加剧城市空间承载压力
在城市增长动力强劲、城市功能亟待完善、基础设施短板急需补缺、发展需求十分旺盛的形势下,深圳单一的存量发展模式也遭遇到严峻的现实难题
(1)    空间不断增高加密
深圳市域平均人口密度超过9000人/K ,中心城区超过3万人/K 全市现状建设用地平均毛容积率1.09,规划毛容积率1.23
引自深圳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密度分区研究》
从平均的建设密度来看深圳已经超过了香港。所以相当于集约、高效的做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同时也带来的一些包括环境、气候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2)    空间使用成本急剧上升
有些地块一拍都是天价,人工住房很高。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6-2020)》中指出,2011-2015年,通过招拍挂新供应商品房用地仅1.21平方公里,而城市更新等存量居住用地供应为3.89平方公里。
(3)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支持能力难以为继
公共服务设施不堪重:2013年底,公办学校超办学规模、超班额招生人数达8万人。未来5年年均缺口预计3-4万人
 
道路容量难以满足机动车持续增长
排污管网不完善:规划污水管网总长8000公里,目前建设仅50%;罗湖、福田超过35%的管线进入老化期。
 
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全市生活垃圾超过1.5万吨/日,年均递增6%。
 
因此导致邻避效应的加剧。深圳“十二五”期间市政设施项目因落地困难未能实施的占比达55%
(4)    安全风险增多
去年年底深圳发生了光明滑坡,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其中有管理不善的原因,但更大程度上与快速城镇化的过程当中不完全的城市化或者半城市化现象有关。
(5)    历史违建处理困难
原村集体股份公司仍实际占有3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面对大量违法建筑,政府虽然采取疏堵结合方式,但原村民要价层层加码,往往陷入无利可让的被动局面。
(6)   社会生态网络面临破坏
城市是多元的,是有着自身的生态运作系统的一个生命体。由于进入存量发展的阶段,我们面临着很多“一根筋”。对于城中村的改造,虽然建筑容积率提高了,但是容纳的人口却下降了,更别说历史古村,在这种存量发展模式下,面临怎样一个被破坏的危险局面。
2. 深圳现有城市更新模式难以持续
模式:过于依赖拆除重建,且一味追逐“工改居”、“工改商”,“工改工”积极性不高;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模式响应寥寥。 
容量:单个项目更新规模加总突破片区规划容量管控要求。 
配套:单个项目可能满足自身容量配套需求,但累积叠加效果却超出整个地区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空间:市场主导的项目更新分散选点,无法形成空间协同效应。
城市更新过于依赖拆除重建方式的原因:
(1) 现行财税体制下,城市难以建立通过经营存量资产实现盈利的新模式,仍然要依赖投资和经济增量来维持城市运转。
(2) 拆除重建是将现有空间资源转移到高效使用者手中的捷径,也是各方利益主体直接即时获得存量资产增值收益的手段。
(3) “两证一书”的制度安排下,规划管理集中于“拆旧建新”的项目管理,难以介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
如果只能选择拆除重建为主,那么能不能进行城市规划发挥空间统筹?这个也存在一定困难,原因在于:
(1) 增量规划的空间导向有助于吸引市场资源向重点地区集中,产生空间增值效应。存量规划的空间导向反而可能造成重点更新地区的改造成本高涨,产生规划实施的“逆向”效应。
(2) 城市现阶段还难以建立一种保证空间增值收益能够还原公共财政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3)  在急功近利的城市更新导向下,差异化的更新空间政策往往很快转为普适化。除了生态保护地区可能有强制的手段,很难划出政策地区。
结语
1.现阶段,无论是存量或减量,发展模式肯定是转型,主要是以提高土地效率为出发点,仍没有找到一种可以通过经营存量资产来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新模式。新模式的产生和国家的整体发展阶段、城镇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有关。而国家的政策比较一统,城市之间又存在竞争,如果哪个城市率先征收不动产税,那竞争能力就会下降。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只能选择拆除重建式的城市更新。只有转变土地利用模式,将空间扩张由平面拓展转向了立体生长,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增量发展模式。
2. 深圳在转型创新方面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主要在产业和创新科技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成功摆脱了土地财政依赖模式。但保证投资增长和产业发展仍然是面临的长期压力。还达不到利用存量增长来保证城市持续发展。所以在国家整体发展阶段无法超越增长主义和GDP崇拜的大背景下,单兵突进的空间模式转型也难以持续。
3.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能够为发展模式转型提供有力支持,但这是一个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探讨存量要探讨实践经验,这样能够看到它发挥的最大效益。但是也要看到城市在现阶段大的发展形势背景下,存量发展模式能够走到多远。深圳城市发展转型的道路仍任重道远,但我们坚信,城市规划必将在深圳转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内容由中国城市规划网根据专家在2016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的报告编辑整理。
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是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影响力最大、学术水平最高、参与性最强的学术峰会和行业性盛会,是城市规划领域最重要的学术创新交流平台,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先后在全国多个城市举办了23届年会。主办单位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领域的需求,确定年会的主题,系统交流全国及各地在城市规划研究、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和规划教育等领域的最新成就,探讨当前城市规划工作中面临的一系列热点和难点问题。年会一般由全体大会、专题会议、自由论坛、特别论坛、主题展览和工作会议组成,每年邀请国内外著名的学者作报告,同时在行业内广泛征集论文,通过匿名评审,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参与程度。

“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大会或行业性工作会议,以学术为核心,以学术质量为唯一标尺。由于年会具有学术性强、信息量大、参与度高的特点,年会已经成为一线科技工作者首选创新交流平台。每年的年会吸引了大量专家学者和规划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参加,参会代表主要来自各级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大专院校城市规划专业,此外,参会者还包括各级党政负责人员,境外城市规划专业人士等。历届年会分别在杭州、厦门、北京、西安、广州、哈尔滨、大连、天津、重庆、南京、昆明、青岛、海口、贵阳、沈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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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 丨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阅读(16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我部起草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liujh@mail.cin.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31日

意见重点解读:

建立动态维护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明确总规权威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强调规划督察员地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阶段评估五年一次

此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原文如下: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条(公众参与)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依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络等多种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协调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协调机制,征求相关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编制的一般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编制经费、基础资料收集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规划修改)在规划期内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经依法批准前,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城市总体规划继续有效。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对涉及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五条(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与战略。包括城市性质、功能定位;城市发展近远期目标,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人口预测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等。

(二)空间布局。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城镇集中建设区等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布局。各城市根据自身特点和规划管理需要,可将不同空间层次进行适当合并。

(三)专项规划。包括综合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整体风貌、公共服务、城市安全等。

(四)规划实施。包括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分期实施要求和近期建设重点;需要在分区层面规划、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中深化落实的规划要求等。

(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不同空间层次规划要求)不同层次空间布局的规划重点为:

(一)市域层次。包括:区域协调、城镇化目标和策略,城镇结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管理、特色小城镇和乡村发展建设要求等。

(二)规划区层次。包括:综合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区分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管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各类空间的规划建设管控要求、明确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

(三)城市集中建设区。包括:空间结构、形态和总体布局;规划期内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建设用地结构、城市更新、城市新区等特殊功能区的定位、规模和建设要求。

其中,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城市空间布局可采用空间结构、分区指引和底线控制的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的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历史文化保护。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各层次保护名录、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古城格局、风貌和高度控制、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

(二)城市特色风貌。包括:山水林田湖整体形态格局、城市风貌特色和景观框架、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和总体控制要求。

(三)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目标、原则;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绿地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水系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划定城市蓝线。

(四)公共服务。包括: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和布局原则;公共服务体系和建设标准;社区综合服务指标和规划要求。

(五)综合交通。包括:发展目标、指标与政策;对外交通设施、市级交通枢纽布局;机场净空控制;城市道路网布局和轨道线网走向;城市仓储物流设施布局;社会停车;划定城市黄线。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应当同步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还应同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规模和建设要求;敏感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预留与控制;划定城市黄线。

(七)城市安全。包括:防灾减灾类型和建设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设施、用地和防控标准等。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机关可以根据城市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增加地下空间、旅游、产业等专项规划内容。

第十八条(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镇开发边界及管控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

(二)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主干路及以上道路红线,以及管控要求。

(三)城市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和分级配置标准。

(四)涉及城市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关系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五)城市总体规划核心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

(六)其他对城市发展影响重大的事项。

其中,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道路红线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可分为在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中明确表达的内容和需要在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落实的内容。

 

需下位规划落实的,总体规划文本应对总量、结构、布局等提出可落实、可监管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划落实)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细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措施。

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可以根据城市内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分区层面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条(规划成果形式与内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及其条文说明;

(二)规划图纸;

(三)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第四章 规划审批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划成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当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效期届满前一年,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规划成果审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审批机关转来的城市总体规划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划审批主体)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规划备案)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的电子文档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划公开)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划信息技术平台)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一张图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实施评估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第二十八条(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应当纳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评估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相结合,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阶段评估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同时报原审批机关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评估内容公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并将核心指标实施情况等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层级监督)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存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变相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并要求其责令有关机关改正。

第三十一条(规划督察)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卫星遥感、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通过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等强制性内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空间范围内划定的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严格保护的地域和其它具有重要生态保育、涵养、防护功能且必须实施严格保护的地域。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不得突破的空间边界。城镇开发边界内,是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城镇空间,包括规划城镇集中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需要长远预留和进行规划控制的地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建设区,指具有城市形态,用于城市发展和集中建设的区域,包括已建城区、规划城市中心城区和规划中确定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的县城、县级市及镇区。

第三十三条(参照执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现状镇区常住人口超过20万人口的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起止时间)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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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新土地规划人    整理编辑

“共建城市,共享发展”,2016世界城市日论坛发布《城市发展厦门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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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世界城市日是我国政府和联合国人居署共同推动设立的国际日,以上海世博会主题“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作为总主题。2016年10月31日,住建部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与联合国人居署,在厦门共同主办“2016世界城市日” 论坛。论坛围绕今年“世界城市日”主题“共建城市,共享发展”,重点研讨全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建设问题,探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及相关国家开展城市领域国际合作的途径,并发表了《城市发展厦门倡议》。论坛上午为主题演讲环节,下午举行了以“包容性城镇化”为主题的市长论坛和以“多元视角下的包容性城市治理”为主题的专家论坛。

 


我们,来自联合国人居署和各国(地区)相关领域的代表,于2016年10月31日齐聚美丽宜人的中国城市厦门,参加“2016世界城市日论坛”。我们围绕“共建城市、共享发展”主题,交流和分享各国(地区)城市发展的宝贵经验。

 

We, representatives from UN-Habitat and relevant sector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regions), gather in Xiamen, a fantastic city, and participate in the “World Cities Day Forum 2016” on October 31st, 2016. Centering on the theme of “Inclusive Cities, Shared Development”, we discuss and share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ities around the world.
 
我们一致认为:
We agree that:
 

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为世界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城市化进程给人类社会带来丰富的文明成果,也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挑战。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处于不同的城市化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城市化发展特点,也面对着不同的城市发展问题,但同时面临着共同的城市发展使命,即传承历史,持续发展,创造未来,造福人类。 

 

As the embodi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e city has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Urbanization has brought huge civilization achievements and great challenges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t present,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urbanization have shown various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been faced with diverse problems of the urban development. However, they share a common mission, namely, to carry forward historical heritage, to pursu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create a better future and to benefit mankind.
 

“世界城市日”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分享城市发展经验、应对城市发展问题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也为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World Cities Day” acts as an essential platform fo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share the experience and deal with issues in urban development, and also is conducive to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cities.
 

我们支持10天前刚刚闭幕的联合国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所通过的《新城市议程》以及相关决议。

We support the New Urban Agenda and the relevant resolutions adopted by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ousing and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Habitat III) which convened recently.
 
为积极响应和落实《新城市议程》,我们共同倡议: 
To respond to and implement the New Urban Agenda, we have a common initiative:
 
1.   开放包容,全面合作。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集体结晶,城市之间应秉承开放包容的精神,抓住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战略契机(如“一带一路”倡议等),在社会、经济、环境、科技、资源、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

 

Comprehensive cooperation in an open and inclusive way. The city is the collective crystallization of human civilization. Cities should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openness and inclusiveness, seize the strategic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for all countries and regions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globalization (such a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carry out all-round cooperation in fields like society, economy, environment, technology, resources, culture, infrastructure and public service.

 
2.   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市是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统一体,城市发展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有效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家园。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eaturing green life and low carbon. The city is a combination of natural and artificial environment.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follow the vis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at is people-oriented, resource-conserving as well as environment-friendly and promote a green lifestyle and low-carbon production through effective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nly in this way can a beautiful homeland where man and nature live in harmony be built.

3.   创新驱动,持久繁荣。城市是经济的发动机,城市发展应借助科技创新,鼓励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持城市繁荣,增强城市活力。

 

Everlasting prosperity driven by innovation. City is the engine of economy and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take advantag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courage creating more jobs through a variety of channels or ways, so as to maintain the prosperity of the city and vitalize the city.

4.   传承历史,特色多元。城市是文化的大熔炉,城市发展应重视保护各类文化遗产,保持富于地域特色的城市文化,并且通过创新城市规划设计,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

 

Carry forward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and pursue uniqueness and diversity. The city is a melting pot of cultures.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put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retain its own unique regional culture and shape a distinctive look through new ways of city planning and design.

5.   便利均等,共享宜居。城市是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城市市民的共同家园,城市发展应重视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等领域提供配置完善、分布均等、共享便利的公共服务,为全体市民创造文明宜居的城市社区。

 

A livable city shared by all. The city is a homeland for people from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put in place sophisticated and reasonably arranged public service which is available to all in medical, health, education, pension and other fields, and create a civilized and livable urban community for all citizens.

6.   基础支撑,弹性应对。城市的正常和高效运转有赖于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撑,城市发展应不断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绿色化,有效提高城市的“自净”能力,增强城市面对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弹性应对能力,为全体市民提供更加安全的生活保障。

 

Solid foundation and flexible measures. Th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city depends on the excellent infrastructure. Urban development shoul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ustainable infrastructure, build a green environment,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city’s “self-purification” ability, enhance its resilience in dealing with disasters and climate change, and ensure security for all.

7.   先进技术,智慧发展。城市是先进科学技术的发源地和试验场,城市发展应充分利用前沿科技成果。建设“智慧城市”,推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使科技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动力。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smart development. City is the birthplace and testing ground of advanced technologies, so the urban development shall make good use of frontier technologies. The city should transform itself into a smart one, carry out smart urban governance and public service, and mak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 new driver of its development.
8.   共建共享,共治共管。城市是每个市民的城市,城市发展有赖于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城市发展也应惠及到每一位市民,创造权利共享、公平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城市成为城市中所有人的共同家园。

 

Build, enjoy, govern and manage the city together. Each citizen is a part of the city and urban development relies on the joint efforts. Everyone has access to the fruits and a mechanism featuring equal rights and fair development should be created. Thus the city can be a homeland for all indeed.  

 

我们相信,不同国家和地区城市之间的广泛合作,倡导城市市民共建共享、共治共管,将成为我们创造更加美丽宜居家园的重要共识。未来,更加美好的城市将带给我们更加美好的生活!

We believe that,  the broad coopera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as well as the initiative on building, enjoying, governing and manage the cities by all will be a consensus in building more beautiful and livable cities. A better city will bring forth a better life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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