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顾嘉欣,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
袁奇峰,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 哲,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通信作者
石建业,东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事业部、产业空间研究中心负责人
提要
土地再开发是在既有不完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新契约的过程,本质是政府、社会、市场通过复杂利益博弈达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新契约。研究基于行政场域、经济场域和社会场域的控制权分析,结合土地租差、控制权行使序列和“成本—收益”关系,构建集体用地再开发模式生成和选择的分析框架;基于制度背景对东莞市集体土地的控制权格局展开分析,结合东莞市四类已实施的土地再开发典型案例,探讨模式应用中主体决策逻辑与控制权的延续性特征。研究发现:政府具控制权行使的优先序列,可通过制度灵活创制各类模式;“控制权实有”与“控制权行使”的关系呈现为“既有控制权强/弱—行使成本低/高”“交易后控制权强/弱—行使效益高/低”关系,多主体对不同再开发模式的选择是基于控制权行使的“成本—收益”、选择性行使控制权的博弈结果。研究并基于控制权匹配度与延续性探讨再开发各类模式应用的思路。
关键词
用地再开发;模式选择;控制权;东莞市
引用格式
顾嘉欣,袁奇峰,黄哲,等. 控制权视角下集体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模式生成与选择逻辑——以东莞市为例[J].城市规划学刊,2025(5):89-97. (GU Jiaxin, YUAN Qifeng, HUANG Zhe, et al. Models and Decision-Making in Collective Industrial Land Redevelopment from a Control Rights Perpsective: A Case Study of Dongguan[J].Urban Planning Forum,2025(5): 89-97.)

现代产权理论反思古典产权理论中“绝对所有权”“完全合约”的不足,将“对契约未明确规定部分的‘剩余控制权’的分配”视为重要因素。在土地开再发中,除土地交易合同外,政府、企业、村集体等多主体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决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体内部及主体间更广义范围的“委托—代理”,构成整体制约关系。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珠三角东部,早期凭借“穗港”走廊区位和改革开放优势发展农村工业化,随区域产业转型,存量用地临转型动力,但历史管制真空下产权模糊的矛盾显现。东莞的土地(再)开发过程,生动展现多主体间相互博弈的控制关系。
1 土地再开发与控制权的相关研究
在我国体制场域,控制权体现为公权力的差级控制,其中法律可被视为上级约束下级权力的工具。体制场域中,纵向形成“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激励分配权”梯级控制,横向呈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功能性分权。曹正汉认为传统公有制经济中“控制权界定产权”,各级行政形成“等级产权”。
经济场域的控制权关系以契约为基础,围绕“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组织” 和“市场主体间合约”所形成的结构效率展开博弈。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企业被科斯视为市场多重契约内部化的配置方式,企业的实际控制受股权和董事会等影响。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提出“非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是产权的最根本方面。
社会场域中的控制权受组织理念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在微观的各方互动中具体发挥作用。周雪光、折晓叶、张静等学者研究揭示集体内部的产权界定在互动中自发建构。
政府、村集体、开发商等企业在土地(再)开发行动中遵循体制、经济、社会三种场域的内在逻辑(图1),各主体在组织内部具独立性,组织间也存在隐性嵌入机制。比较而言,国有企业具更强势代理人并受机关权力的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发挥资本联合优势,村镇企业占有土地资源但存在产权不清的决策困境,地方权力机关在地权界定与配置中具有中心意义。

近年,朱一中、梁印龙、严雅琦、黄卫东等规划领域学者将控制权视角应用于土地制度和城市更新。如梁印龙以政治、社会、市场三大场域控制权揭示城市更新中土地发展权的博弈机制。
2 集体土地再开发的模式生成与选择逻辑解释框架
Fama等在“剩余索取权”研究中提出“决策过程步骤的分配”,朱一中、梁印龙等进而探讨控制权在城市更新中的划定。基于此,本研究细化出“三类六项”控制权(图2)。

控制权是主体围绕“主体间”权利分配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能力,可细化为“人对物”的控制权能及“人对人”行为的干预能力,是相对静态的结构关系。“控制权格局”,体现出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制衡、“你强我弱”的辩证关系;“行使控制权”则是主体对人或对物展开具体的干预行动,是原稳状结构的动态施展,继而形成新的稳态格局(表1)。

结合土地租差理论,构建土地租差与主体行使控制权的“成本—收益”关系(图3),简化表达为:
租差(G)=公共捕获的租差(Gp)+ 某主体A行使控制权的成本(Co)+某主体A行使控制权的收益(Ga)

各主体捕获的租值取决于促成开发决议的成本(Cd),来源于“决议权、组织权和实施权”。凝练出“既有控制权强/弱—行使控制权成本高/低”及“再开发后控制权强/弱—行使控制权效益高/低” 的解释框架,各主体围绕行使控制权的“成本—效益”预期展开博弈(表2)。

再开发主导者的比选过程受决策序列的约束(图4):第一序列为政府,其优先性体现在规划和政策中对产权、模式、资金等准入门槛的设置;第二序列为村集体和其他实际使用权人,村集体具有对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决议权,但受与其他产权方签订的历史合约约束;第三序列为开发商。

基于决策序列与“成本—收益”关系,构建理想的模式选择结果(表 3):

3 案例实证:以东莞市土地再开发为例
东莞经农村工业化阶段,当前控制权格局呈 “民间强—政府弱”特征(表4)。据第三次土地利用调查,市级统筹土地资源仅占全市5.2%,集体自建厂房占全市物业的1/4(图5)。


政府控制土地开发权,对项目审批严格,如2020-2022年间中标前期服务商但推进的项目不足10%。东莞“市–镇”体制缺乏区级统筹,镇级为财政收入和开发实施的重要层级,2019年全市仅二成财政收入留存市级。
3.1 政府主导模式
案例 A因地处的水网密集区限制早年连片开发,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2015年“两高一低”清退致片区大量空置。在既有主体控制权“弱势和均衡” 下,政府“强势介入”的阻力较小,区镇级政府主动向市级争取行政、财力和政策资源,形成“以政府强势主导的控制权格局”。自2020年该地约2000亩被划为市连片“工改工”基层改革创新实验区后,获市级20亿元投资,在政策创设、区镇人力统筹方面积极行使控制权,成立统筹现场指挥部,内部基于目标设定权和考核验收权调动干部,全流程参与政策订立、协商谈判及实施建设。运营上,由功能区与镇按各50%的比例成立国企平台公司,再开发后控制连片净地。
3.2 集体自改模式
案例B地块由村集体经济联合社 B1于 1994年出资开发并实际控制,占地 173 亩。该村经济位镇前列、具较强内部凝聚力和资产经营意识。B1委托企业B2提供融资方案、设计等前期服务,申请提高容积率,并获东莞农商银行贷款。村集体投资 9 亿元,补交土地非法占用罚款,将土地和物业产权保留集体所有。案例 B 中村集体延续强产权控制优势,主动引导集体资产投资再开发,继续持有土地所有权。
3.3 企业自改模式
案例C中,企业C1所属集团于1988年在香港成立,2004年由深圳搬迁至C2镇并设国内总部,期间与村集体私下对约4.7 hm²用地签署50年的使用权流转协议。在2018年C1与村集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使用权合法化,动工拆除 1.3 万m²厂房并重建10 万m²,随后被东莞市列为“倍增计划”试点。总体而言,用地企业C1初始具较强的控制权,其增资扩产的预期效益也激励其拆除重建:其一,在内部组织和开发实施中具较强控制,可支撑前期4.2 亿元的改造资金和改造中生产链运转;其二,其享有约35年契约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控制,在与村集体协议使用权合法化中具强势地位;其三,在扩产预期下,可在较短的3—5 年内收回投资回报。
3.4 市场主导/村企合作改造模式
案例D位于东莞中心城区,临环城路,于1992年建设,约九成权属归经济联合社。受中心城区发展影响,地块改造前后租差较大。由于经联社资产有限,决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确立开发主体为运营能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D1。企业收购12hm²土地和 16万m²建筑权益,换得产权清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试图用商住用地收益平衡短期改造成本。D1所属的D2企业被评为2020年“中国产业园区运营商前十”,其雄厚的资金得以支撑前期27亿投资,产业资源也为后续运营提供保障。
3.5模式比较小结
四个案例中,再开发前控制权格局分别呈现 “控制权均衡格局”(A、D)和“单主体强势格局”(B、C),前者再开发后格局为“某主体强势介入主导”,后者为“原强势主体主导”(表5)。

4讨论
基于经济领域对“产权”研究中排他性、结构性和层级性的认知,“控制权”扩充决策情景中的序列性和动态性。研究提出需关注初始产权和控制权的清晰化,关注控制权的延续性和匹配读,以降低再开发的交易成本与租值损耗。尝试从控制权配置角度,以“土地产权的共有程度” 和“政府控权程度”表征实践的模式特征及选择倾向(图6)。

结合东莞实践,探讨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政府作为规划统筹与实施介入者的“梯级管控”思路:对具高潜力的改造地区划定“重点改造区”,由政府集中力量参与;对其中村集体控制权较强或整体控制权均衡的地区,划定“重点统筹片区”,积极引导其他产权主体推动自主更新或合作。
(以上为公众号精简阅读版,全文刊登于《城市规划学刊》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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