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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送审稿)》要点导读


导语

News Today

为进一步提升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履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助力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厦门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对本市行政区域陆域和海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全流程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

《条例》构建起全域全要素、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规划制定、管控治理、实施落地、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权责与要求,同时强化数字化治理、公众参与等机制建设,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效力,为厦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提供了全面的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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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送审稿)》内容要点导读



01.

一、总则定调:明确规划核心原则与管理体系




《条例》开篇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核心准则与整体管理框架,明确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行政区域陆域和海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监督及开发保护建设等全部相关活动。

在基本原则上,坚持新发展理念与人民城市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确保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明确规划的法定效力,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严禁在体系外另设规划,开发保护不得突破规划强制性内容与约束性指标,经批准的规划非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管理职责方面,构建起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分级负责,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且各级政府需将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经费按财政事权纳入本级预算。

此外,《条例》突出数字化治理与公众参与,要求建立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库,打造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实现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同时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制度,发挥专家和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行业组织则需做好自律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02.

二、规划制定:构建分级分类体系,规范编审修改流程




《条例》明确构建全域全要素、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划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主要内容需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各类规划需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开展相关评价或分析。

  • 总体规划:分市级、分区、镇级三级编制,镇级规划可单独或与分区规划合并编制,不同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审议和审批机关各有明确规定。总体规划的修改仅适用于上级规划变更、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等特定情形,且需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同时根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进行定期动态维护。

  • 详细规划: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陆域和海域特殊管控地区四类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按类型划分,村庄规划编制前需经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同时建立 “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 分层管控机制,划定全域全覆盖的详细规划单元,重大线性市政交通工程需编制实施详细规划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详细规划修改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 专项规划:分市级、区级,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未列入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按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清单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可按程序增补。专项规划修改同样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的刚性要求。

  • 《条例》创新性纳入国土空间设计内容,将其分为总体设计、详细设计、专项设计,重点片区需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并向社会公布,国土空间设计的主要管控要求需纳入相应层级规划,且明确了各类设计的编制主体,其中总体设计和重点片区城市设计需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所有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需进行不少于三十日的批前公示,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成果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信息平台管理。

03.

三、空间管控与治理修复:全域分类管控,强化生态与风貌保护




立足厦门 “山海相融、城海相依” 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例》对农业、生态、城镇、海域等各类空间实施分类精准管控,同时统筹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优化空间开发格局。

分类空间管控

  • 农业空间: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编制农业空间(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统筹农用地布局,平衡耕地保护与农业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的需求。

  • 生态空间: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划定并严格管理生态控制线,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办理并落实占补平衡;林地保护严格执行用途转用审批和采伐限额管理。

  • 城镇空间: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城镇建设用地优先在边界内布局,特殊项目可零星布局于边界外;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并实行总量管控,优化调整不得减少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总面积。

  • 海域空间: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落实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分类保护利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得新增围海、填海。

特色管控要求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相关保护规划、图则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控,对环湾片区、山海通廊等景观敏感区域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统筹陆域海域立体空间开发,支持建设用地和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推进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治理与修复

以镇(街)为主要实施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自然岸线占用与修复平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新增围填海项目需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

04.

四、规划实施:全流程规范审批,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条例》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传导机制,从规划落地、资源审批、许可办理到项目监管,形成全流程的实施管理规范,同时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规划实施效率。

实施计划体系:编制五年期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同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纳入 “多规合一” 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储备库;衔接各类实施计划,统筹编制土地储备、征收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序开展自然资源供应。

自然资源利用审批: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审批需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用海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填海项目可分期验收,特定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海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规划许可管理:规范用地预审、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全流程许可办理要求,明确各类许可的办理条件、有效期及延期规则。规划条件分强制性、限制性和建议性三类,供应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类型履行论证、公示、审批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同时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主体和流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

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并保持至竣工验收,开工前需放线、基础施工至设计标高时需复测,复测合格方可继续建设;项目完工后需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未取得核验意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财政投融资项目未通过核验不得安排决算。竣工验收后,建筑物功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符合规定并办理规划许可。

审批改革与监管:推行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 “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实施告知承诺制、“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 等改革措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分期办理等事项,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工程可邀请招标征集设计方案。同时加强批后监管,开展 “双随机” 检查,对闲置土地按规定处置。

05.

五、监督管理:多维监管体系,强化规划实施刚性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落地执行,《条例》构建起人大监督、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多维监督体系,同时建立系列保障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

多层级监督:市人民政府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意见建议、查询相关建设活动、检举控告违法行为;市、区政府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加强规划全流程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日常巡查,镇(街)协助巡查。

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实现部门间协同执法;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记录并公布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对违法建设相关单位及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专业保障机制: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为规划制定、实施、监督等提供技术服务,助力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实施“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体检评估结果作为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基础,政府结合结果完善规划和空间治理。

动态监测预警:推进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对突破或临近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的行为及时预警,督促问题整改。

06.

六、法律责任:明确违法情形,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针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划定行为红线,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处罚主体主要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可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罚款比例为整体或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 5%-10%;未按要求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限期改正,逾期处 1 万元罚款;未经复测擅自继续建设的,责令改正并处 1 万 – 5 万元罚款,复测不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影响规划实施的,处建筑工程造价 5%-10% 的罚款;未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的,限期改正,逾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但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执法部门可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行政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说明


以上内容,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送审稿)》内容进行要点整理。《条例》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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