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不禁让人联想到1000年前,“里坊制”被打破逐步转向“街巷制”转变的 “中世纪城市革命”。
1000年前的墙
唐代长安城是中国古代城市的典范,其基本单元就是一个个布局严整的“里坊”。“里坊”顾名思义就是一里见方的街坊(唐代1里≈415米)。以宜阳坊为例,其长宽为650步*350步(1“步”=1.3米),即850米*450米,38公顷,按照我们当前的居住区设计规范,连居住区(50-100公顷)都算不上,大约是一个居住小区的尺度。知乎网友@林康将里坊与当下的城市空间结合,可以看到一个普通的里坊尺度和当前居住小区的尺度大致相当。
里坊的首要特征是“高墙”围合的内部空间,墙高2米,厚度2.5-3米,开东西南北四门,设置里正、吏、门士等专职管理人员。坊内实施严格的宵禁制度,日出开门,日落闭门。除新年、元宵等少数节日,坊门关闭后禁止在街上行走。内部有十字型的主要路网和次级路网进一步划分空间,根据实际需要布局住宅。以宜阳坊为例,杨国忠的宅子最大,占了1/8的里坊,是普通合院民宅的90倍,公主、驸马府次之,也占据了1/16的里坊面积。
图1 唐长安:里坊作为基本要素
图2:唐长安的里坊与住宅小区对比(来源:知乎@林康)
图3:唐长安宣阳坊内平面图
1000年前的拆墙
而里坊制变革背后的关键,一般认为是商业发展的驱动。唐朝对商业有着严格的限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称之为“官市”。如长安城内中部的东市和西市两个市场(这也是“买东西”一词的由来)。但唐朝中后期开始,地方性商业开始普遍繁荣,城外大量草市兴起,城内也出现了打破坊墙向街道开门的现象,彼时被称为“侵街”之罪。随着“侵街”现象的增多,唐代宗曾下诏“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以及“城内诸衢街,勿令诸使及百姓辄有种植”。不仅不让拆墙,连种树都被禁止,显示了朝廷对侵街的强硬态度。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日益繁盛,侵街现象也屡禁不止。经过长期朝廷和居民的激烈斗争,宋徽宗崇宁年间,开始征收“侵街廊房钱”,标志着“侵街”的合法化。加上宋仁宗年间“街鼓”制度(宵禁之鼓)的取消,里坊制度正式解体,坊墙被拆除,街道成为了商业活动和公共的空间,形成了《清明上河图》中描绘的“街巷制”格局。市民和商业的力量,最终取得了胜利。
图4: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的街巷制城市空间
拆墙背后的隐喻:产权
1000年前的“拆墙”事件背后,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内容:产权。
里坊制的那堵墙,围着的是什么?产权。一般认为里坊制的出现是为了满足朝廷对城市与居民的治安、管理需要。但从另一方面说,从“侵街”等定义可以看出,古代的街是皇权的空间,而“侵街”的诉求则是将一部分皇权转换为私权。在商业发展的推动下,通过缴纳税费,朝廷和居民都能在“拆墙”中获益,使得这种产权的转换得以实现。
当前社区的那堵墙,围着的又是什么?还是产权。
建国后的“大院时代”,大院内部配备有学校、幼儿园、商店等等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大院内部人员。社区内部人员基于“单位”形成“熟人社会”,封闭式的社区保护了熟人社会内部的安全性以及公共设施的私有性不被破坏。这一时期,“单位”在某种程度上代表该单位内居民的所有权益,因此大院居民也会主动维护社区的封闭性。“商品房“时代,“熟人社会”已经不复存在,大量新建社区中也不存在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描述的街坊守望相助、保护社区安全的“街道眼”。所以围墙,也只有围墙,是保证这种产权安全的重要的保障。
拆与不拆,实际是产权的变动。
问题的出路
接受了上述观点,再来看“拆墙”,还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判断:
(1)该不该拆
判断某个社区的墙是否需要拆这点上,一旦涉及到产权问题便会从一个技术问题转变为政治性的“博弈”。
一个鲜活的例子是“汉口路拓宽事件”,南京鼓楼区由东向西聚集了东南、南大、南师大、河海等高校,为改善鼓楼区南北向交通设施的不足,南京市动议进行汉口路拓宽工程,包含汉口西路西延和汉口路拓宽等。汉口路是分隔南大鼓楼校区南北两部分的支路,是南大的“半内部道路”,机动车较少以慢行为主。其拓宽导致的“拆校门”和拓宽后交通环境、步行状况的恶化的遭到师生激烈反对。而后的博弈中,南大的历史遗迹保护和行政级别等要素,使得方案最终未能实行。
这个事件中,增加道路与保护步行环境、保护历史风貌,似乎都有其诉求上的合理性,也包含了对既有产权的坚定捍卫,如果“拆墙”扩大化,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类似的产权冲突和博弈,也更需要相应细致的、共识的标准出台。
图5: 汉口路拓宽与汉口西路西延示意图
(2)怎么拆
如果围墙真的被拆掉了,那么空间的私有产权变成了一种公共的产权,但当私权转化为公权时,应当怎么做才是公平合理的?
经济学家张维迎在《市场的逻辑》一书中论述“改革”与“革命”的差异时提出了一个观点,与通过剥脱一部分人的利益转移到另一部分人的“革命”不同,改革本身是“不能损害任何既得利益者利益”的过程,如果损害,需要通过“一次性”的补偿来实现。最简单的操作办法,就是通过一次性的补偿款来实现产权转换,类似于宋代的“侵街廊房钱”,只不过这次是由政府(公众)补偿给私人,从而实现私人产权向公共产权的转换。
结语
规划师朋友圈“拆墙热”可能很快就销声匿迹,但拆墙留下的问题将会在未来城市的各个角落持续发酵和碰撞。借用大卫哈维在《社会正义与城市》一书中的论断作为结语:“所有的社会过程都是城市空间问题”,反之,空间问题的背后,也都有其独特的社会逻辑。拆墙的背后,需要更多审慎的思考与分析。
文 / 陈昭 城市与市政规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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