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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杂谈#规划决策切忌随意“翻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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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决策切忌随意“翻烧饼”

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推动改革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然而,有些地方依然存在“一任领导一套规划”的怪象,热衷重起炉灶,造成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夹生”和“焦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防止规划“翻烧饼”,必须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例,目前各地都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建立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无论是主体功能区规划,还是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近年来,一些地方长期处于大拆大建的状态,甚至出现不少“半拉子”工程,与一些领导喜欢“翻烧饼”不无关系。

#观点杂谈#规划决策切忌随意“翻烧饼”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印发,并强调要强化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和政府改一次规划。同时,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防止规划“翻烧饼”,必须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策举措出台之前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力求切合实际、行之有效、行之久远,不能随便“翻烧饼”。如何避免“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甚至“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的现象,必须做到科学编制,严格实施监督。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防止规划“翻烧饼”,必须增强规划的统筹性。部门之间“神仙打架”,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也是造成规划“翻烧饼”的原因之一。仍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例,长期以来,由于规划管理缺乏协调和统一,不同部门在同一个城市或区域空间上都制定各自的规划,必然会出现空间重叠、重点各异、内容交叉、相互掣肘的问题。实行“多规合一”就是为了做到规划的有效衔接,防止各类规划“打架”。


一张蓝图绘到底,规划应有连续性。无论是谁栽的“树”,最重要的是这“树”必须要让百姓“好乘凉”。规划决策不能随意“翻烧饼”,只要群众满意,不仅要把前任的规划决策“接过来”,还要扎扎实实地做下去。(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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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与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地方自然资源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权籍调查成果通知书”,认为之前某项调查错误,要求撤销该不动产登记;而登记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登记无误,不予撤销、甚至引发不动产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尴尬局面。实质上,这里涉及的是权籍调查与登记的关系。现实中,这个关系容易让人误会成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有的认为权籍调查就是确权;有的认为登记就是确权。以上误解会影响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明确。

权籍调查成果确认是登记的内在程序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不动产登记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只是审核中的一部分内容,登记机构即使确认了权籍调查成果无误,依然需要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内容是否一致、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税凭证是否齐全等;还要查看首次登记的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情况,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情况等,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申请,登记机构还要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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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并非确权


《权籍通知》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主要审查调查程序、成果完整性、有效性、格式、内在联系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等6个方面。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确认属于不动产登记的一个环节,但权籍调查成果并未确定不动产权利,权籍调查成果只有经过登记机构确认并记载在登记簿上,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也不是确权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登记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物权法》出台后,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采用的是德国的“权利登记制”。其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通说认为,该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可以通过反证推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如果不动产登记就是权利确定,就无法解释法律规定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推翻登记结果的做法,也无法解释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中的角色和决定的效力。无疑,立法及司法上也不支持登记就是确权的观点。此外,《物权法》第9条还规定了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二是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情况等;三是《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设立效力,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此情况下,无须登记也可以确定权利。(来源:中国土地)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南京规划资源):#观点杂谈#规划决策切忌随意“翻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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